单选题
1分
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考点】合同相对性;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详解】《合同法》第65条仅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未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的问题。就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与债权人乙公司达成协议,可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则予以解答。乙、丙公司签订代为履行协议,系两者真实意思表示,对乙、丙公司有效,但甲公司完全不知情,对甲公司不发生拘束力。在选项A中,甲公司不知情,不影响乙、丙公司间协议对乙、丙公司的效力,所以,丙代为履行后,仍然有法律效力,该选项正确。在选项B中,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丙在代为履行义务后,甲的义务消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甲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按照该两条的规定,丙仍可要求甲公司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该选项错误。在选项C中,因为甲公司不知情,乙、丙公司的协议对甲不发生效力,若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乙公司不得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该选项错误。在选项D中,若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消灭甲的义务,则甲构成不当得利,但本题中丙的履行行为并未给甲带来利益,故丙不可对甲主张权利;丙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无因管理,只可要求支付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就其违约行为的责任不可要求甲承担,该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