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
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 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
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
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 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 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
201 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 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 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 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
问题:
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
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
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
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
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
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
参考解析:
【参考答案】
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 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
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
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 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 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
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
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
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 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 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