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详解】本题中,甲以乙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显然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如果乙公司追认,则合同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成立。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基于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错误,B项正确。而在乙公司不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选项C、D错误。【陷阱】本题的陷阱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应选择D项。这正是出题人设置的易错点。《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题目中甲伪造乙公司公章,看起来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但是,伪造公章并不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的法律效果,就在于不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而且这种理由往往是被代理人造成的,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可责性。在此情况下,善意的第三人更值得法律保护。例如本题若设为因乙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甲借机持乙公司的真实公章进行无权代理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被伪造公章便要承受合同,那么经济生活中必将人人自危以致秩序崩溃,更进一步,被伪造签名的人又将如何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