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 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 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
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参考解析: 【参考答案】
1.可以。《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 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 可以受理。
2.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 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不可以。因为张三明知李二也是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将李二列为被告,视为 放弃对李二的权利。
4.回避的程序不当。首先,杜某是人民陪审员,应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而不是审判长决定;其次,处理回避问题应用决定,而不是裁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 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