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
沈某、丁某及韩某盗窃信用卡案
2010年5月17日,沈某(男,1988年6月1日生)得知室友李某刚收到汇款5000元并存入了信用卡中。沈某当时正苦于没钱与女友去旅行,遂生歹念,欲偷走李某的信用卡并将5000元取走。为了避免李某怀疑自己是作案人,沈某找来其社会上的朋友丁某(男,1 989年10月10日生),怂恿丁某助其偷卡提钱,并约定事后五五分成,丁某同意。当晚,丁某找来韩某(男,1994年3月20日生),并把犯罪计划告诉韩某,以500元作为报酬成功诱使韩某代为实施犯罪行为,丁某将沈某预先准备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告知信用卡密码。第二天,韩某叫上其表弟黄某(男,1994年5月16日生)一起“办事”,让黄某望风。二人成功偷出信用卡后,韩某在提款机凭密码一次性取出5000元,卡内尚有余额1 150元。韩某将卡和钱交给丁某后得款500元。丁某得知卡内尚有余额,心想一不做二不休,首先将1 150元取走,之后再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又恶意透支了1000元,丁某将共计2150元私吞后,交给沈某2500元,丁某共得利41 50元。
【问题】
1.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定何罪?
2.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何种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
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其在犯罪中起何种作用?应当如何处罚?
4.沈某对丁某多取的2150元是否同样负有刑事责任?如何计算沈某的犯罪数额?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如何认定?该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
6.如果韩某在偷卡过程中看见宿舍管理员在巡视,因害怕被发现而慌张跑向出口,不料将管理员撞倒,造成管理员轻伤,对韩某该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如果沈某除上述行为外,还曾经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过一张信用卡,而丁某在明知该卡是沈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仍加以使用,且数额较大,沈某和丁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8.如果韩某并未盗窃信用卡,而是捡到李某的信用卡后,猜对密码,支取了其中的5000元,则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罪?如否,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行为人对同一犯罪内容同时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或者用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的,则从一重罪论处。
1.沈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 2.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如果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作为划分标准,丁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他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沈某对于丁某多取的2150元不负有刑事责任。沈某的犯罪数额为5000元。 5.丁某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当认定为丁某个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其他共犯对该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犯罪应当与之前的犯罪数罪并罚。 6.韩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7.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丁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8.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