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意义。
参考解析:
[考点]公平正义[答案及解析]
(一)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其原有的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
2.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
3.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4.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1.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以及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5.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度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