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有福诉A火车站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A区火车站公安局派出所对所辖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
秦有福诉A火车站公安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A区火车站公安局派出所对所辖火车站广场秩序进行管理,在广场的出入口告示“进入广场的车辆,请按指定位置停放,违者依法处罚”。广场内竖牌明示“摩托车、电动车、单车停放处”。 2008年9月16日18时许,住在本市B区的秦有福、秦大伟(秦有福之子,12岁)二人驾驶一辆电动车径直驶入火车站广场,未于指定位置停车,而是停放在售票厅台阶下。二人到售票厅办理退票手续出来后,被值勤民警付强询问,但二人不理睬,驾车驶至广场出口处被保安拦住。付强出示工作证后,要求他们到车站派出所接受调查,遭其拒绝。于是付强对二人又推又打,欲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处理。双方的扭打引起群众、旅客围观,阻塞火车站广场出口正常通行。
派出所认为秦有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即对秦有福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秦有福提出异议,派出所工作人员威胁说:“再敢反抗,把你儿子也抓起来。”在派出所羁押期间,秦有福遭到工作人员的殴打,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2008年10月20日,秦有福被释放,并于当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派出所的拘留处罚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审法院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秦有福上诉到市中院,派出所辩称:行政拘留行为是依法行使职权,不承担责任。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
2.哪些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3.秦有福能否以秦大伟为担保人申请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4.秦有福因行政拘留而遭受的损失能否得到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对于秦有福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何种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6.若一审判决遗漏了秦有福的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1.本案被告是A区火车站派出所所属的机关:A区火车站公安局。
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向哪个法院起诉,秦有福可自由选择。
3.秦大伟与本案有牵连关系,且无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不能作为秦有福的担保人。
4.秦有福因行政拘留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火车站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对秦有福实施了违法拘留行为,因此秦有福能得到行政赔偿。但因为车站派出所无权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此责任应由公安局承担,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是火车站所在地的公安局。
5.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6.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经审理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