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2010年1 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01 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
A市物资有限公司、谢某等十余户居民诉A市瓯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案
2010年1 1月,A市瓯江区政府编制了2006年至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01 3年8月14日,区政府作出《关于对瓯江区花园小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年9月5日对上述《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决定对位于花园小区的A市物资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谢某等60余户居民的房屋进行征收。
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征收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裁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不服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法院立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叶某以及谢某等60余户居民提出上诉。
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某用警棍击打前来抵抗的谢某等三位居民,导致其手臂右肘关节裂纹性骨折。
【问题】
1.本案中,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本案是否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
3.本案原告应在什么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证据?若逾期提供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4.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为什么?
5.区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说什么?
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注意,三大诉讼法的审理对象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审理对象是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民事诉讼一审审理对象是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与量刑,二审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1.物资有限公司中方代表叶某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认为合资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本案需要确定诉讼代表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3.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的合法性;二审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和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5.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若谢某等三位居民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