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女诉甲男离婚案 甲与乙在2008年结婚,育有一子丙。甲在2007年分期付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在结婚之前已付清房款。在甲与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和乙重新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甲的名下。2009...
乙女诉甲男离婚案
甲与乙在2008年结婚,育有一子丙。甲在2007年分期付款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在结婚之前已付清房款。在甲与乙结婚后,甲的父母出资为甲和乙重新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甲的名下。2009年2月,A向B借款10万元,由甲提供保证,约定A应在2009年5月底还清欠款,在A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甲代为履行。
甲和乙二人结婚后的第二年,其子丙出生。在丙出生后不久,甲发现自己的妻子乙与他们的邻居交往过密,一时间流言四起。随着丙渐渐长大,甲发现儿子越来越不像自己,于是提出想做亲子鉴定。对此,乙坚决不同意。甲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甲与丙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为了尽快了结此案,不影响儿子丙的健康成长,乙同意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是丙确是甲的亲生儿子。甲为了向乙道歉,决定将其在婚前买的商品房赠与乙并做了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乙发现甲与一陌生女子有一夜情,遂到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问题】
1.甲的父母在甲与乙结婚后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谁,为什么?
2.若B在2009年7月请求A返还借款,A明确表示拒绝,B可否请求甲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若B在201 1年10月请求A返还借款A明确表示拒绝,后甲向B履行了债务,甲能否向A追偿,为什么?
4.在本案中,甲主张亲子关系不存在,若乙坚决不同意,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5.在离婚诉讼中,若甲主张撤销对乙的赠与,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6.在离婚诉讼中,乙能否以过错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为什么?
参考解析:
解答本题应注意:(1)《婚姻法解释(三)》与《婚姻法解释(二)》对于父母对其子女在婚后的赠与的规定有所不同,且《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不动产的赠与;(2)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1.甲。因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不能。因为甲享有先诉抗辩权。 3.不能。因为B对A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 4.不能。因为甲没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5.不能。因为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 6.不能。因为甲并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