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诉乙、丙、丁、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乙系一个人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业主,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 2010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甲银行经审查...
甲银行诉乙、丙、丁、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乙系一个人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业主,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 2010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万元。甲银行经审查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乙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人民币40万元)质押给甲银行,3月1 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元的借款需要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和戊为这剩余的60万元提供保证,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2010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乐乐”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申请成立,撤销了乙的注册商标。乙不服撤销裁定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起诉维持裁定。此后,乙的企业效益日益下滑,到2010年2月10日,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贷款到期后,甲银行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还款。 201 1年5月1 8日,甲银行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问题】
1.甲乙之间的质权是否设立?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丙丁戊能否主张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为什么?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前,丙丁戊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当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5.贷款到期后,乙无还款能力,甲银行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6.在丙偿还银行60万元以后,他可以取得哪些权利?
7.在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以后,甲银行能否要求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甲银行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种权利?
参考解析:
1.甲乙之间的质押权设立。因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到商标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
2.丙丁戊三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丁戊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三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3.商标权被撤销前,丙丁戊承担6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乙与丙丁戊就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
4.商标权被撤销以后,丙丁戊仍应承担60万元贷款的保证责任。
5.甲银行可以向乙提出偿还全部贷款的要求,也可以请求丙丁戊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部分或全部60万元的保证份额。
6.在丙偿还银行60万元以后,可以要求乙向自己清偿,也可以要求丁戊与自己分担,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7.甲银行可以要求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借款。但甲银行应自新新玩具厂被宣告破产之日起5年内行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