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和王某共同抢劫致人死亡,被某中院一审,一审后李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问题: 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院和高院分别应当...
问题:
1.一审结束后如果被告人都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李某的一审判决中院和高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如果李某上诉了,王某没有上诉,问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3.本案如果李某和王某都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但是被害人的妻子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上诉,问,李某和王某的判决效力如何?如果高院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部分有错该如何处理?
4.本案如果李某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二审发现一审应当适用限制减刑而未适用的,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5.本案如果一审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
6.本案如果中院对李某适用了限制减刑,没有上诉和抗诉,问,高院在核准李某的判决时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限制减刑,高院该如何处理?
7.本案如果中院未对李某限制减刑,高院在核准李某判决时发现李某应当限制减刑,高院该如何处理?
8.本案如果高院将李某的判决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最高院在核准时认为李某应该判死刑缓期两年,并且应当限制减刑,最高院该怎么处理?
参考解析: 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必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判决,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王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本题考查了附带民诉案件的二审。
(1)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李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李某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2)对于王某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发生效力。(3)如果高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的刑事判决有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本案二审不能适用限制减刑,只能维持原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故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等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故高院应当维持原判,核准死缓判决。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最高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