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 BC
参考解析: 【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用人单位责任;职务行为【详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本题中撞伤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甲和乙之间的责任承担,从《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4条的精神看,原则上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责任,他人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由乙一方承担责任,故选项A错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B、C选项中的乙均为执行职务行为,其给丙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因此B、C均正确。选项D中,虽然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且乙是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但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仍应由出租车公司对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具有过错,待公司对丙赔偿之后可向乙追偿。故D项错误。但是我们对此持有异议,因为乙超出了用人单位的授权,且为自己获取报酬而代驾,具有为自己而非公司的利益的意思,其行为显然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