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 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
东方农具厂诉兴隆公司案
201 1年1月甲市的兴隆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与三盛乡种子站签订了供应各种蔬菜种子的合同。合同约定兴隆公司每季度向三盛乡种子站供应适合当季种植的蔬菜种子,而种子站于201 1年年底向兴隆公司支付该年所有种子的价款。同时,为了确保年底能够收到全部价款,兴隆公司要求种子站提供担保,于是与种子站有多年合作关系的A公司在合同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
201 1年6月,兴隆公司又与圣灯乡种子站签订了购买种子的合同。兴隆。公司向圣灯乡种子站提供了其所需的种子后,圣灯乡种子站向其开具了一张支票一,支票上背书只能由兴隆公司作为收款人。2012年2月,兴隆公司想进一批优良的西瓜种子,由于资金不足,便向东方农具厂借款,约定等种子卖出后就立即还钱。但由于甲市的土地不适合种植这种西瓜,结果只有一小部分种子被卖出,兴隆公司因此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兴隆公司私下将自己对三盛乡种子站的债权及圣灯乡种子站开具的支票全部转让给了利农种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利农公司),并与其约定,由利农公司来清偿自己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
2012年8月,东方农具厂发现兴隆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遂要求其偿还借款。兴隆公司则称已将债务转移给了利农公司,让其去找利农公司。东方农具厂认为该转移债务的行为没有经自己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兴隆公司返还借款。
【问题】
1.兴隆公司转让支票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3.种子站是否有义务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4.假设兴隆公司通知了三盛种子站债权转让之事,A公司的保证是否继续有效?
5.如果兴隆公司对东方农具厂也享有一个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东方农具厂将对兴隆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圣灯乡种子站后,兴隆公司能否向该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如果兴隆公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将自己合并到第一种子代理公司中,则其对两个种子站的债权以及对东方农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析:
解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以及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怎样的效力。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就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的义务,而债务的承担要发生效力就须得到债权人同意。
1.无效。因为该转让行为违反了支票背书上只能由兴隆公司做收款人的约定。 2.兴隆公司转移债务的行为无效。因为债权人东方农具厂不同意。 3.三盛乡种子站没有向利农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因为兴隆公司未通知其债权转让的事实。 4.继续有效。 5.当兴隆公司债权先于或与转让债权同时到期时,兴隆公司可以向圣灯乡种子站主张抵销自己与东方农具厂的债权。 6.兴隆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应由第一种子代理公司行使,应承担的债务也应由其履行。